一 如何办理使用单位主体资格登记手续?
(一) 各使用单位主体资格登记程序都一样吗?
答:因测绘成果的管理实行分级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因此,省、市、县及军事部门等办理的程序有所不同,其登记流程如下图:

(二) 使用单位主体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使用单位主体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当是我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相应的保密工作管理机构;
3 、有具体的测绘成果保管部门,已建立完善的使用、保管、保密等规章制度;
4 、具备相应的涉密载体保管条件(如库房具备铁门、铁窗等防盗、防火、防水的防护措施 ; 装具是具有完善保险装置的铁柜等);
5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计算机系统及其存储设备、场所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 [1998]1 号)的要求;
6 、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7 、一名以上的涉密测绘成果专管员。
(三) 使用单位主体登记需提交哪些登记材料?
答:各使用单位主体登记分别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登记材料:
1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登记表》(省直、中央及外省驻榕单位,一式二份;各设区市、县(市)使用单位,一式四份);
2 、单位证书: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省直、中央及外省驻榕单位,一式二份;各设区市、县(市)使用单位,一式四份);
3 、军队和武警部队军事部门,由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4 、省外用户,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证明函》。
(四)到何处、何部门办理使用单位主体登记审批手续?
答:办理使用单位主体登记的审批部门和地址为 :
办理机关(部门):福建省测绘局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地址:福州市东大路 60 号
二 每一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都要办理使用单位主体资格登记吗?
答:不需要。在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需要办理使用单位主体资格登记。使用单位主体资格登记后,如果遇到单位的法人、名称、性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测绘成果专管员、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重新向原登记部门填报《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登记表》,以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答:在完成使用单位主体资格登记后,使用人按下列工作流程办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领工作。
使用人填报《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经法人证件注册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省直单位由省测绘局审核)---> 申请材料经省测绘局审批后(区域范围小的可直接到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办理)---> 申请人携带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及省测绘局审批意见和要求必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测绘成果。总流程如下图:
答:申请有偿使用测绘成果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 使用人按要求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 、省级和中央驻闽单位用户
由使用单位保管部门负责办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使用单位保管部门存底备案一份,办理提供审批一份。
2 、各地市、县 ( 市 ) 用户
(1) 由使用单位保管部门负责办理《 申请表》 ,一式三份(一份存底备案)
(2) 持《申请 表 》一式二份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出具《证明函》
3 、省外用户
使用单位填报《申请表》 ,由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
4 、军事部门
军队和武警部队军事部门,由使用单位填报《申请表》,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公函》
(二) 办理程序如下图:

答:申请无偿使用测绘成果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各使用人按要求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省直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由使用单位保管部门负责办理《申请表》,其所属省直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公函及相关附件材料
2、 各地市、县(市)用户
由使用单位保管部门负责办理《申请表》,所在地市、县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函》,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另行出具公函
3、军队和武警部队
使用部门填报《申请表》, 由其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当申请使用跨设区市区域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由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4、省外各用户
使用单位填报《申请表》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或公函。
(二)办理程序如下图:

六 办理测绘成果解密应提交哪些审批材料?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批工作?
答:办理测绘成果解密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 在我国境内使用情况
1、解密测绘成果的来源、目的和有关技术性的说明,解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需要解密的品种、范围、数量的书面报告一份;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一份;
3、涉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一份,涉及军事设施的需有省军区审批文件一份。
(二) 在我国境外使用情况
1 、《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申请表》一份;
2 、有关部门对中外合作项目的批文一份;
3 、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文版本)一份;
4 、可以反映与申请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有关的技术性说明一份;
5 、 涉及军事设施的,提供省军区的审批文件一份。
(三)审批部门及地址
办理机关(部门):福建省测绘局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地址:福州市东大路 60 号。
答:使用人购买航空摄影像片应注意如下事项:
1、 使用人必须确定所需资料的现势性时间范围。如:要求摄影时间是 1986 年之前的资料,或是 1986 年至 2000 年之间的资料等必需明确;
2、使用人必须能够辨认自己所需资料具体地理位置的详细情况。如市、县、区及行政村名,所在位置当时的前后左右的地形地貌等详细情况;
3、使用人必须提交有关身份证明和使用资料的用途说明。如单位、居委会等介绍函,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八 在何种情况下办理提供使用测绘成果必须先经省测绘局审批?
答:下列情况提供、使用测绘成果必须先经省测绘局审批。
(一)申请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二)测绘成果资料解密;
(三)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四)测绘成果资料复制许可;
(五)申领下列区域性测绘成果情况;
1 、县级区域及以上的 1:5 千、 1:1 万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及地形图资料;
2 、地级市区域及以上的 1:5 万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及地形图资料;
3 、全省区域比例尺小于等于 1:25 万的基础地理数据及地形图资料;
4 、地级市区域及以上的各等级大地成果资料 。
九 哪些测绘成果可以由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直接办理提供使用?
答:除必须先经省测绘局审批后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其它测绘成果可以由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直接办理提供使用。
答: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查询:
(一)通过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在因特网或政务网上公布的测绘成果目录或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网址: 因特网: www.fjgc.gov.cn ;省政务网: www.dlzx.fj.cn
(二)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向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进行查询。
咨询电话: 0591-87840417 、 87873410 传真: 0591-87840417
(三) 来人到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资料档案进行查询。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 205 号(测绘大厦一层),邮政编码: 350003
十一 如何在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站上查询基础测绘成果和下载有关表单?
答: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查询基础测绘成果和下载有关表单:
(一)点击“服务指南”或“下载专区”,从中下载所需的有关表单和查看填写样式。
(二)点击“测绘成果查询”并进入《基础地理信息分发服务业务系统》中,可以查询基础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已有各类基础测绘成果覆盖区域范围情况。
(一)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登记表》 填写应注意如下事项:
1 、“行业”栏:按国家测绘局规定的行业分类填写。具体请到因特网: www.fjgc.gov.cn 上的“服务指南”中查询。
2 、“保密机构名称”栏:填写由本单位发文确定的保密领导组织名称。如“ **** 保密委”或 “ **** 保密领导小组”等组织名称。
3 、“成果保管部门”栏:填写保管测绘成果的具体(单位)部门名称。如:“ *** 办公室”、“ *** 资料室”、“ *** 档案馆”等。
4 、“专管员”栏:填写由本单位指定的专门管理测绘成果的人员信息。
5 、“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栏:若一个主管单位管理多个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时,下属单位在本栏中必须填报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信息内容。
6 、“登记单位承诺”栏:由单位法人签名并盖本单位公章。
(二)《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填写应注意如下事项:
1 、《申请人基本情况》中的“名称”栏:填写使用成果的单位名称。
2 、“经办人姓名”栏:填写具体申领测绘成果人员的姓名等信息。
3 、“成果名称”栏:填写所需具体成果的全称。如: 1 : 5 万地形图、 1 : 1 万 DLG 数据、 C 级 GPD 点成果等。
4 、“种类、范围”栏:详细填写所需测绘成果的种类、范围等信息。如:南平市区 1 : 5 万地形图(或填写具体图号)、武夷山市城区 1 : 1 万 DLG 数据(或填写具体图号)、泉州市 C 级 GPS 点成果(可直接填写点名、点号、水准点路线号)。
5 、“使用目的”栏:填写本成果的主要用途,一般情况填写利用成果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如:用于南平市旅游景点开发总体规划。
7 、“备注”栏中的“使用期限”项目:填写该项目的具体完成时间,或者该项目持续使用本成果的期限。如:用至 2009 年 3 月止。
答: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一)对领取的测绘成果的使用、保管、销毁等各环节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 [2006]7 号、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通知》、《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福建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纳入本单位保密机构的管理范围,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并履行各类《使用许可协议》责任和义务。
(三)领取的测绘成果应严格遵守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已满的测绘成果应及时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备案,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报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同意。
(四)领取的测绘成果不得擅自非法拷贝、复制和转借、转让或进行数字化采集,不得对外扩散。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需经福建省测绘局批准。
(五)在研制、开发、加工、编辑等测绘工作中,需要使用解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和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管理规定》,向福建省测绘局提出解密申请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严禁擅自进行解密和对外提供。
(六)若委托第三方开发,委托前应当查验其是否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测绘资质书》和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项目完成后,应和当地测绘主管部门一起,监督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备份数据。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七)使用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应在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八)测绘成果专管人员,对领取的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分类逐项登记、造册,按照国家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办理审批、登记、开单手续。借用人应按时归还,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回。“发图单”、“交付单”“借用单”等原始单据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接收、保管、借用、移交、销毁等统计台帐。
(九)测绘成果专管人员如离开管理岗位,应严格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对测绘成果进行全面清点核对、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登记表》中的 内容若有变更及时发函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更正备案。
(十一)如机构发生变动、撤销合并,应负责将测绘成果移交相应的新单位或上级部门,交接双方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携移交清册共同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并报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备案,也可以按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十二)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县 ( 处 ) 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按《测绘资料、档案销毁登记表》进行登记、造册,按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且由使用单位保密部门和当地测绘主管部门一起,监督其销毁,并报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备案。
(十三)使用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单位测绘成果使用、保管和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十四)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时,测绘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使用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