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规范有效利用,根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成果资料的领取、使用按以下规定、流程办理。

一、使用主体资格登记
使用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一)申请使用主体资格登记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军事部门及省外用户的除外)
1 、应当是我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相应的保密工作管理机构;
3 、有具体的测绘成果保管部门,已建立完善的使用、保管、保密等规章制度;
4 、具备相应的涉密载体保管条件(如库房具备铁门、铁窗等防盗、防火、防水等防护措施 ; 装具有完善保险装置的铁柜);
5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计算机系统及其存储设备、场所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 [1998]1 号)的要求;
6 、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7 、一名以上的涉密测绘成果专管员。
(二)申请办理使用主体资格登记应向登记审核、审批机构提交如下登记材料(军事部门及省外用户的除外)
1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登记表》
2 、单位证书: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 、材料分数:
( 1 )各设区市、县(市)使用单位,一式四份(各设区市、县(市)国土局、省测绘局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各一份);
( 2 )省直、中央及外省驻榕单位,一式二份(省测绘局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各一份)。
(三)军队和武警部队军事部门,由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和《军队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登记表》办理登记备案。
(四)省外用户,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证明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使用主体资格登记和审核、审批
1 、省直和中央及外省驻榕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省外用户
( 1 )提交登记材料,由福建省测绘局成果与地图管理处负责登记、审批;
( 2 )经审批后的登记材料和批文 ( 一式一份 ) ,报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备案。
2 、地级市、县 ( 市 ) 用户
( 1 )提交登记材料,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登记审核;
( 2 )登记材料 ( 一式四份 ) 报福建省测绘局成果与地图管理处审批;
( 3 )经审批后的登记材料和批文 ( 一式一份 ) ,报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备案。
( 4 )用户将审批后的登记材料返还各地市、县(市)国土局备案。
(六)机构性质、名称、保管部门、专管人员等发生变动,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构(市、县(市)国土局、福建省测绘局成果与地图管理处)和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七)各类《表格》、《协议》,可登录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因特网或省政务网网站下载。
因 特 网: WWW.FJGC.GOV.CN
省政务网: WWW.DLZX.FJ.CN
二、测绘成果《申请表》及《证明函》的办理
一) 有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二) 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成果《申请表》及《证明函》的办理流程
(一)省级和中央驻闽单位用户
1 、由使用单位保管部门负责办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使用单位保管部门存底备案一份,办理提供审批一份。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专管员姓名”栏,须经本单位保管部门专管员签字。
(二)各地市、县 ( 市 ) 用户
1 、由使用单位保管部门负责办理《 申请表》 ,一式三份(一份存底备案),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专管员姓名”栏,须经本单位保管部门专管员签字。
2 、持《申请 表 》一式二份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和审核并出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存底备案一份,提交福建省测绘局或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办理提供审批一份)。
(三)省外用户
使用单位出具《申请表》,由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
(四)军事部门
军队和武警部队军事部门,由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公函》。
(五)《申请表》、《公函》按要求填写所申领测绘成果的名称、种类、范围、数量、使用目的和使用期限等。
(六)、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1 、 省直单位,提供其所属省直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公函、相关附件材料;
2 、市、县单位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出具公函。
3 、军队和武警部队,提供其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当申请使用跨设区市区域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七)各使用单位保管部门对所出具的《申请表》、《公函》应编制函号、存底备案并长期保存。
三、测绘成果申领审批
测绘成果提供审批流程
(一)申领测绘成果资料必须经福建省测绘局或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领导审批
(二)下列情况由福建省测绘局办理审批手续
1 、申请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2 、申领下列区域性测绘成果:
( 1 )县级区域及以上的 1:5 千、 1:1 万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及地形图资料;
( 2 )地级市区域及以上的 1:5 万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及地形图资料;
( 3 )全省区域比例尺小于等于 1:25 万的基础地理数据及地形图资料;
( 4 )地级市区域及以上的各等级大地成果资料。
3 、测绘成果资料解密;
4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5 、测绘成果资料复制。
(三)申领测绘成果需提供如下审批材料
1 、小范围有偿使用
( 1 )省级和中央驻闽单位用户:《申请表》)一份。
( 2 各地市、县 ( 市 ) 用户:《申请表》一份,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函》一份。
( 3 )省外用户:《申请表》一份,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一份。
( 4 )军队和武警部队军事部门:由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公函》一份。
2 、申请无偿使用、区域性使用、解密图、对外提供、复制等
( 1 )、 省直单位 用户 : 《申请表》一份 ,其所属省直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公函、相关附件材料 一份 ;
( 2 )、市、县单位用户:《申请表》一份,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一份,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出具公函一份。
( 3 )、军队和武警部队 用户 :提供其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一份 ,当申请使用跨设区市区域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一份 。
3 、测绘成果资料解密
( 1 )解密测绘成果的来源、目的和有关技术性的说明,解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需要解密的品种、范围、数量的书面报告一份;
( 2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一份;
( 3 )涉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一份,涉及军事设施的需有省军区审批文件一份。
4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 1 )《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申请表》一份;
( 2 )有关部门对中外合作项目的批文一份;
( 3 )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文版本)一份;
( 4 )可以反映与申请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有关的技术性说明一份;
( 5 )涉及军事设施的,提供省军区的审批文件一份。
5 、测绘成果资料复制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单位的授权书、申请复制的书面报告、测绘成果目录清册各一份。
四、测绘成果提供
测绘成果提供流程
一)申领使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范围超过一个县(市)区域的用户,需签订《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二)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需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三)测绘成果使用须支付相应款项。
1 、有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测绘成果资料费。
2 、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支付基础测绘成果分发服务中发生的工本费。
(四)基础测绘成果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 、通过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在因特网或政务网上公布的测绘成果目录或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2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向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进行查询。
(四)申领县以上区域范围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预约。
(五)申领人应认真核对所交付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种类、数量,并在成果《交付单》上如实签名。
(六)使用单位保管部门专管员接收、确认后,“交付单”一份盖单位公章后一星期内寄达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档案馆。
(七)申领绝密级的,测绘成果一般应由两人领取,并乘坐专用交通工具。
五、测绘成果使用与保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测绘成果:
(一)对领取的测绘成果的使用、保管、销毁等各环节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 [2006]7 号、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通知》、《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福建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纳入本单位保密机构的管理范围,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并履行各类《使用许可协议》责任和义务。
(三)领取的测绘成果应严格遵守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已满的测绘成果应及时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备案,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报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同意。
(四)领取的测绘成果不得擅自非法拷贝、复制和转借、转让或进行数字化采集,不得对外扩散。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需经福建省测绘局批准。
(五)在研制、开发、加工、编辑等测绘工作中,需要使用解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和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管理规定》,向福建省测绘局提出解密申请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严禁擅自进行解密和对外提供。
(六)若委托第三方开发,委托前应当查验其是否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测绘资质书》和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项目完成后,应和当地测绘主管部门一起,监督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备份数据。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七)使用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应在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八)测绘成果专管人员,对领取的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分类逐项登记、造册,按照国家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办理审批、登记、开单手续。借用人应按时归还,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回。“发图单”、“交付单”“借用单”等原始单据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接收、保管、借用、移交、销毁等统计台帐。
(九)测绘成果专管人员如离开管理岗位,应严格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对测绘成果进行全面清点核对、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登记表》中的 内容若有变更及时发函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更正备案。
(十一)如机构发生变动、撤销合并,应负责将测绘成果移交相应的新单位或上级部门,交接双方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携移交清册共同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并报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备案,也可以按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十二)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县 ( 处 ) 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按《测绘资料、档案销毁登记表》进行登记、造册,按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且由使用单位保密部门和当地测绘主管部门一起,监督其销毁,并报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备案。
(十三)使用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单位测绘成果使用、保管和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六、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时,测绘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申请人报送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七、 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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